學生、研究生修業期限如下:
一、中等學校教育為三學年。
二、專科教育為二學年。
三、大學教育為四學年,牙醫學系、醫學系及藥學系為六學年。
二年制技術系為二學年。
四、碩士班為一至四學年。
五、博士班為二至七學年。
前項第三款醫學系學生係中華民國一百零二年七月三十一日前入學者,及藥學系學生於中華民國一百零四年七月三十一日前入學者,其修業期限仍適用入學時之規定。
軍事學校學生研究生學籍規則 第23條
第23條
第23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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