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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分類
行政
國防部
教育訓練目
軍事學校設立變更停辦標準
第12條
軍事學校設立變更停辦標準 第12條
法規:
軍事學校設立變更停辦標準
類別:
行政 › 國防部 › 教育訓練目
第12條
本標準自
發布
日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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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1條
軍事學校及學院設立、變更或停辦計畫說明書之格式、應記載內容、作業期程、作業程序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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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條
本標準依軍事教育條例(以下簡稱本條例)第四條第一項第一款規定訂定之。
第2條
本標準之用詞,定義如下:一、軍事學校及學院:指依相關教育法令所設立授予學位或發給畢業證書之軍事學校及其學院、所、系、科、…
第3條
國防部為審核軍事學校及學院之設立、變更或停辦,應邀請專家學者及相關機關代表審議辦理。
第4條
軍事學校依本條例第五條第一項第一款至第三款及第十六條第一項規定,分為大學、獨立學院、技術學院、專科學校、高級中等學校、預…
第5條
軍事學校之設立、變更或停辦,由國防部提出計畫說明書,函請教育部同意後辦理。前項學校學院、所、系、科、班、組之設立、變更或…
第6條
軍事學校及學院之設立,應符合下列規定之一:一、國家國防政策發展需要。二、軍事戰備需要,且為民間學校無法替代或滿足需求者。…
第7條
軍事學校之校地、校舍、設備、師資等標準,依大學法、專科學校法、高級中等教育法、職業學校法、國民教育法及相關教育法令規定辦…
第8條
軍事學校依教學及實習之必要,得附設各種實習、實驗機構或在職教育單位;其組織由軍事學校擬訂,陳報國防部審查,函請教育部同意…
第9條
軍事學校及學院之變更,應符合下列規定之一:一、因應國內外重大軍事事務革新及形勢變遷。二、配合國軍組織變革及員額調整。三、…
第10條
軍事學校及學院之停辦,應符合下列規定之一:一、學校或班隊設立之目的及任務已達成,無須繼續辦理者。二、經評估整體教育資源、…
第11條
軍事學校及學院設立、變更或停辦計畫說明書之格式、應記載內容、作業期程、作業程序等作業要點,由國防部定之。軍事學校自我評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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