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4條軍事學校依本條例第五條第一項第一款至第三款及第十六條第一項規定,分為大學、獨立學院、技術學院、專科學校、高級中等學校、預備學校。本標準施行前,軍事學校經教育部同意辦理大學教育及專科教育者,仍得繼續招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