軍事學校及軍事訓練機構學員生修業規則 第3條 法規:軍事學校及軍事訓練機構學員生修業規則 類別:行政 › 國防部 › 教育訓練目 第一章 總則 第3條 本規則所稱學員,係指任官後接受專長(分科)、進修及深造教育者。所稱學生,係指任官前或士兵接受專長(分科)教育者。 本條定義的名詞 學員 複製條文 收藏 分享 查看全文 官方原文 A+ A-