軍事學校及軍事訓練機構學員生修業規則 第一章 總則

條文:
第1~3條(共 3 條)
本規則依軍事教育條例第五條第三項、第六條第二項及第七條第二項規定訂定之。
各軍事學校及軍事訓練機構(以下簡稱各校)學員、學生之入學、修業、考核、休學、復學、退學、開除學籍、授予軍事學資等事項,依本規則辦理。
本規則未規定者,適用其他有關法令之規定。
本規則所稱學員,係指任官後接受專長(分科)、進修及深造教育者。
所稱學生,係指任官前或士兵接受專長(分科)教育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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