軍事學校及軍事訓練機構學員生修業規則 第二章 權責 條文:第4~7-1條(共 5 條) 法規:軍事學校及軍事訓練機構學員生修業規則全文 第4條學員、學生(以下簡稱學員生)休學、復學、退學、開除學籍,由各校核定,並報請所隸屬國防部或國防部委任之司令部(以下簡稱權責機關)備查。 第5條學員生在學或休學期間如有優良表現或不端情事,由各校按其情節輕重,予以適當之獎懲。前項學員生獎懲規定,由各校於學則中自訂。 第6條各校每年招收學員生之員額,由權責機關定之。 第7條各校應依不同之教育班次,分別訂定教育計畫,報請權責機關核定。 第7-1條各校應成立學員生申訴評議委員會,其設置要點及申訴處理規定,由各校於學則中自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