軍事教育條例 第6條 法規:軍事教育條例 類別:行政 › 國防部 › 教育訓練目 第6條 進修教育以增進現職國軍軍官及士官官科專業(專長)學能為宗旨;於軍事學校或軍事訓練機構依官科或職類分設正規班、專業(專長)班辦理之,並得協調專科以上學校辦理進修。前項正規班、專業(專長)班之設立與課程標準、學員資格、修業期限及授予軍事學資等事項,由國防部定之。 複製條文 收藏 分享 查看全文 官方原文 English A+ A-