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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條文

法規名稱: 軍事教育條例

法規類別: 行政 >> 國防部 >> 教育訓練目

法規章節: 第12條

軍事學校應設學生指揮部或學員總隊部,負責學員生之生活管理及其他事務。
前項學生指揮部置指揮官一人,學員總隊部置總隊長一人,其任職條件,由國防部定之。
但具碩士(含)以上學位者,得優先任用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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