軍事教育條例 第18條 法規:軍事教育條例 類別:行政 › 國防部 › 教育訓練目 第18條 前條第一項受領公費待遇及津貼之學員生,違反應履行義務及應遵行事項規定時,應予賠償。前項賠償事由、範圍、程序、分期賠償及免予賠償條件等相關事項之辦法,由國防部定之。 複製條文 收藏 分享 查看全文 官方原文 English A+ A-