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軍軍事勤務致人民傷亡損害補償條例 第6條 法規:國軍軍事勤務致人民傷亡損害補償條例 類別:行政 › 國防部 › 作戰目 第6條 補償金以基數計算。每一基數為新臺幣五萬元,人員傷亡之補償,最高不超過三十個基數;財物損失之補償,以實際受損金額計算,最高不超過六十個基數。前項基數及補償金發給標準,由補償委員會報由國防部轉請行政院核定。 複製條文 收藏 分享 查看全文 官方原文 English A+ A-