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軍軍事勤務致人民傷亡損害補償條例 第11條 法規:國軍軍事勤務致人民傷亡損害補償條例 類別:行政 › 國防部 › 作戰目 第11條 申請補償金之權利,自本條例施行之日起,經過二年而消滅。前項期限屆滿後,若仍有受害人本人或死亡者之遺屬未及申請補償金者,再延長六年。 複製條文 收藏 分享 查看全文 官方原文 English A+ A-