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軍軍事勤務致人民傷亡損害補償條例 第10條 法規:國軍軍事勤務致人民傷亡損害補償條例 類別:行政 › 國防部 › 作戰目 第10條 核定之補償金,自申請人收受通知之日起,逾二年未領取者,其補償金歸屬國庫。 複製條文 收藏 分享 查看全文 官方原文 English A+ A-