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軍軍事勤務致人民傷亡損害補償金基數及發給標準 第2條 法規:國軍軍事勤務致人民傷亡損害補償金基數及發給標準 類別:行政 › 國防部 › 作戰目 第2條 符合本條例第二條規定之傷亡人員,依下列規定給與補償:一、死亡者給與三十個基數。二、受傷致身心障礙者依下列程度給與補償:(一)一等身心障礙給與二十個基數。(二)二等身心障礙給與七個基數。(三)三等身心障礙給與三個基數。(四)重度機能障礙給與二個基數。(五)輕度機能障礙給與一個基數。 複製條文 收藏 分享 查看全文 官方原文 A+ A-