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軍軍事勤務致人民傷亡損害補償金基數及發給標準 第3條 法規:國軍軍事勤務致人民傷亡損害補償金基數及發給標準 類別:行政 › 國防部 › 作戰目 第3條 符合本條例第二條規定之財物損害者,以該財物所有權人提供實際受損金額之證明計算給與補償,最高不超過六十個基數。前項實際受損金額之評定及基數換算,以附表定之。 複製條文 收藏 分享 查看全文 官方原文 A+ A-