動員實施階段國軍機動運輸及軍品運補交通管制辦法 第14條 法規:動員實施階段國軍機動運輸及軍品運補交通管制辦法 類別:行政 › 國防部 › 作戰目 第14條 擔任重要港口、機場、橋樑隧道與鐵道守護之部隊、憲兵、警察機關及民防團隊,應兼負交通管制勤務,並接受地區聯合運輸指揮處之指揮督導。 複製條文 收藏 分享 查看全文 官方原文 A+ A-