後備軍人輔導組織設置辦法 第9條 法規:後備軍人輔導組織設置辦法 類別:行政 › 國防部 › 作戰目 第9條 委員及顧問,應就支持國軍及推展全民國防工作有特殊貢獻,或學術上有卓越成就者聘任之。輔導中心各級幹部,應就符合下列條件者,選任之:一、後備幹部訓練班(以下簡稱後幹班)結業。二、年齡在六十歲以下。三、身心正常,品德端正,且有正當職業,並居住當地或在當地工作。 複製條文 收藏 分享 查看全文 官方原文 A+ A-