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6條防空演習得命令或限制人員及物資之疏散,由內政部、經濟部、交通部及直轄市、縣(市)政府會同相關機關(構)依下列各款辦理:一、劃定實施防空疏散與收容地區,適時命令人民實施疏散。二、適時限制人員、物資遷入實施防空疏散地區。三、經召集執行疏散避難任務之軍、憲、警、民防人員不得疏散,並協助或指導防空疏散地區人員及物資疏遷、秩序維護、交通管制等相關事宜。四、直轄市、縣(市)政府得應當地駐軍之實需,共同完成防空疏散協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