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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條文

法規名稱: 防空演習實施辦法

法規類別: 行政 >> 國防部 >> 作戰目

法規章節: 第12條

防空演習實施時,演習地區內之各級政府機關、部隊、學校、團體、公司、廠(場)站及民眾,均應配合防空演習並接受主管機關及協辦機關有關防空演習命令之管制及演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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