防空演習實施辦法 第3條 法規:防空演習實施辦法 類別:行政 › 國防部 › 作戰目 第3條 防空演習實施權責如下:一、主管機關:國防部為防空演習主管機關,得委任所屬機關策劃與執行防空演習及協調協辦機關辦理防空演習有關事項。二、協辦機關:與防空演習有關之中央政府相關機關、直轄市、縣(市)政府及公共事業單位。主管機關與各協辦機關之協調事項,得依全民防衛動員準備法之相關規定辦理。 複製條文 收藏 分享 查看全文 官方原文 English A+ A-