戒嚴法 第7條 法規:戒嚴法 類別:行政 › 國防部 › 作戰目 第7條 戒嚴時期,接戰地域內地方行政事務及司法事務,移歸該地最高司令官掌管,其地方行政官及司法官應受該地最高司令官之指揮。 複製條文 收藏 分享 查看全文 官方原文 A+ A-