戒嚴法 第6條 法規:戒嚴法 類別:行政 › 國防部 › 作戰目 第6條 戒嚴時期,警戒地域內地方行政官及司法官處理有關軍事之事務,應受該地最高司令官之指揮。 複製條文 收藏 分享 查看全文 官方原文 A+ A-