戒嚴法 第2條 法規:戒嚴法 類別:行政 › 國防部 › 作戰目 第2條 戒嚴地域分為二種:一、警戒地域:指戰爭或叛亂發生時受戰爭影響應警戒之地區。二、接戰地域:指作戰時攻守之地域。警戒地域或接戰地域,應於時機必要時,區劃布告之。 複製條文 收藏 分享 查看全文 官方原文 A+ A-