戒嚴法 第1條 法規:戒嚴法 類別:行政 › 國防部 › 作戰目 第1條 戰爭或叛亂發生,對於全國或某一地域應施行戒嚴時,總統得經行政院會議之議決,立法院之通過,依本法宣告戒嚴或使宣告之。總統於情勢緊急時,得經行政院之呈請,依本法宣告戒嚴或使宣告之。但應於一個月內提交立法院追認,在立法院休會期間,應於復會時即提交追認。 複製條文 收藏 分享 查看全文 官方原文 A+ A-