全民防衛動員實施階段物資固定設施徵購徵用及補償實施辦法 第8條 法規:全民防衛動員實施階段物資固定設施徵購徵用及補償實施辦法 類別:行政 › 國防部 › 作戰目 第8條 徵購、徵用機關於接收物資或固定設施後,應即填發受領證明,載明物資或固定設施之品名、數量,新舊程度及按動員準備階段所定計價基準或補償評定價格;如為徵用,並應載明徵用期限,交予物資或固定設施所有人或管理人,作為計價或補償之憑證。 複製條文 收藏 分享 查看全文 官方原文 A+ A-