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2條國防部為動員實施階段物資或固定設施徵購、徵用及補償之主管機關,權責如下:一、陳報行政院核定徵購、徵用之時期及區域後,發布實施命令。二、指導有徵購、徵用物資或固定設施需求之軍事機關或部隊,對於徵購、徵用之準備作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