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5條國防部後備指揮部、地區後備指揮部、直轄市、縣(市)後備指揮部及後備服務中心為動員實施階段物資或固定設施徵購、徵用及補償業務之協調機關,應協調相關動員準備分類計畫主管機關,掌握軍需物資或固定設施之異動資料,並與直轄市、縣(市)政府或各相關動員準備分類計畫主管機關洽辦徵購、徵用及補償業務。但船舶或航空器徵用及補償業務之協調機關,由國防部海軍司令部或國防部空軍司令部任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