全民防衛動員實施階段物資固定設施徵購徵用及補償實施辦法 第6條 法規:全民防衛動員實施階段物資固定設施徵購徵用及補償實施辦法 類別:行政 › 國防部 › 作戰目 第6條 中央政府各機關、各直轄市、縣(市)政府或各相關動員準備分類計畫主管機關,動員實施階段需求物資或固定設施者,應協調主管機關同意,並陳報行政院核定後,實施徵購、徵用。 複製條文 收藏 分享 查看全文 官方原文 A+ A-