全民防衛動員準備演習財物徵購徵用補償及解除徵用辦法 第9條 法規:全民防衛動員準備演習財物徵購徵用補償及解除徵用辦法 類別:行政 › 國防部 › 作戰目 第9條 演習單位於接收財物後,應即填發財物受領證明書,載明品名、數量、新舊程度及評定價格,如為徵用,並應載明徵用期限,交予財物所有人或管理人,作為計價或補償之憑證。 複製條文 收藏 分享 查看全文 官方原文 A+ A-