全民防衛動員準備演習財物徵購徵用補償及解除徵用辦法 第7條 法規:全民防衛動員準備演習財物徵購徵用補償及解除徵用辦法 類別:行政 › 國防部 › 作戰目 第7條 主辦演習機關因演習實際需要,徵購、徵用人民財物,需徵用操作該財物之人員時,應依全民防衛動員準備演習民力徵用實施辦法有關規定辦理。 複製條文 收藏 分享 查看全文 官方原文 A+ A-