全民防衛動員準備演習財物徵購徵用補償及解除徵用辦法 第10條 法規:全民防衛動員準備演習財物徵購徵用補償及解除徵用辦法 類別:行政 › 國防部 › 作戰目 第10條 徵購財物之計價,主辦演習機關應於接收徵購財物後二十日內,依評定小組評定之價格,一次給付之。 複製條文 收藏 分享 查看全文 官方原文 A+ A-