全民防衛動員準備法 第26條 法規:全民防衛動員準備法 類別:行政 › 國防部 › 作戰目 相關法規 全民防衛動員準備法施行細則施行細則 第四章 動員演習及徵購、徵用與補償 第26條 動員準備方案主管機關為驗證全民防衛動員體系動員準備之現況,得規定各動員準備分類計畫主管機關實施必要之演習,其需實員參演時,由動員準備分類計畫主管機關協調國防部及有關機關(構)支援及配合。必要時,得指定公、民營產業配合參加演習。前項受指定之公、民營產業應配合參加演習。直轄市及縣(市)政府應配合實施第一項演習。 複製條文 收藏 分享 查看全文 官方原文 English A+ A-