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35條民防團隊之演習區分如下:一、配合災害防救演習:依災害防救法第二十五條規定,參與各級政府及相關公共事業實施之災害防救演習。二、全民防衛動員演習:依全民防衛動員準備法第二十六條規定實施必要之演習。三、全民防空演習:參與國防部實施之全民防空演習。四、其他演習:依實際需要實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