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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條文

法規名稱: 災害防救法

法規類別: 行政 >> 內政部 >> 消防目

法規章節: 第25條

各級政府及相關公共事業,應實施災害防救訓練及演習。
實施前項災害防救訓練及演習,各機關、公共事業所屬人員、居民及其他公、私立學校、團體、公司、廠場有共同參與或協助之義務。
參與前項災害防救訓練、演習之人員,其所屬機關(構)、學校、團體、公司、廠場應給予公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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