軍旗隨同國旗升降旗時間及儀式規定如下:
一、升降旗時間,於每季作息時間表內規定之。
但海軍單位在鄰近港灣地區者,應照海上使用規定為之。
二、升降旗儀式,依中華民國國徽國旗法及中華民國軍人禮節之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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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20條下半旗時應先將國旗、軍旗升至桿頂,再下降至旗身橫長二分之一處,降旗時仍應升至桿頂後,再行下降。
- 第21條機關、部隊、學校、同住一基地、營區或機場內,而有隸屬或配屬關係者,由最高機關、部隊、學校,懸掛其規定之旗;如無隸屬或配屬…
- 第22條國旗與外國旗並用時,旗幅之大小及旗桿之長短,均須相等,懸掛時國旗居外國旗之右,交叉懸掛時國旗旗桿居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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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24條國旗與軍旗,在同一行列持行時,按國旗、軍事單位旗、官職(階)旗,自右至左或自前至後之順序持行之。但國防部部長旗、國防部參…
- 第25條有官職旗者,應使用其官職旗,無官職旗者,得使用官階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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