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憲法條文

陸海空軍軍旗,依本條例規定。

軍旗種類如左一、統帥旗。
二、軍事單位旗。
三、官職旗。
四、官階旗。
五、海軍專用旗。

統帥旗,為總統統率全國陸海空軍之旗。
其旗式如附圖一。

軍事單位旗,區分如左:一、國防部旗。
二、陸軍旗。
三、海軍旗。
四、空軍旗。
五、聯合後勤旗。
六、後備旗。
七、憲兵旗。
八、海軍陸戰隊旗。
前項各款旗式,如附圖二。
軍事單位旗,依前二項規定不足以表示機關、部隊、學校之特性時,得由國防部依實際需要定之。

官職旗,區分如下:一、國防部部長旗。
二、國防部參謀總長旗。
三、國防部陸軍司令旗。
四、國防部海軍司令旗。
五、國防部空軍司令旗。
六、國防部聯合後勤司令旗。
七、國防部後備司令旗。
前項第一款、第二款旗式,如附圖三。
第三款至第七款旗式,由國防部定之。

官階旗,為陸海空軍軍官官階識別之旗。
其區分及旗式,由國防部定之。

海軍專用旗,為海軍艦艇執行任務之旗。
其區分如左:一、艦首旗。
二、海軍資深軍官旗。
三、海軍戰隊長旗。
四、海軍海道測量艦艇桅旗。
五、長旒。
六、其他經國防部核定之專用旗。
前項旗式,由國防部定之。

統帥旗,由國防部製作。
其他各種軍旗,由國防部統一製頒或授權製頒之。

本條例所定各種軍旗之圖說及使用、懸掛、持行之規定,由國防部定之。

本條例施行細則,由國防部定之。

本條例自公布日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