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13條軍旗陸上使用旗桿標準規定如左:一、各級機關、部隊、學校室外懸掛軍旗時,須置固定旗桿三根,居中一根較高,左右兩根等高,其相差高度視營舍大小及旗桿高低,以一公尺或五十公分為準。二、海軍陸上單位,除海軍陸戰隊外,置固定旗桿二根,居右一根較高,其相差高度視營舍大小及旗桿高低,以一公尺或五十公分為準。三、前兩款之旗桿為白色,旗桿圓頂為金黃色。四、旗桿左右之認定以座向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