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旗、軍旗於室外懸掛規定如下:
一、國旗以六號旗為準;各種軍旗之旗幅,以附圖七之規格為準。
二、軍旗之升降,須隨同國旗升降。
但官職(官階)旗,應於本人到公時懸掛,離去時即行降下。
三、陸軍、空軍各司令部、後備、憲兵各指揮部及海軍陸戰隊等單位,如僅以軍事單位旗及國旗同時懸掛時,空左旗桿。
四、慶典時,室外及道路兩側,得依需要陳設國旗;如有必須以軍事單位旗與國旗間隔陳設時,其旗幅、旗桿、旗桿頂應與國旗一致為準。
五、基於軍事安全,各單位營區,除國防部、陸軍、海軍、空軍各司令部、後備、憲兵各指揮部、海軍陸戰隊及各學校外,得不懸掛軍事單位旗及官階旗。
六、不懸掛軍事單位旗及官階旗之營區,遇長官蒞臨時,得不懸掛長官之官職(官階)旗。
本章其他條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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