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地區光復初期隨國軍赴大陸地區作戰人員撫慰金發給辦法 第9條 法規:臺灣地區光復初期隨國軍赴大陸地區作戰人員撫慰金發給辦法 類別:行政 › 國防部 › 保險撫卹目 第9條 未依規定程序申請、所附證件不全或不符申請資格者,國防部應註明不符原因,檢還原附證件,循原申請程序,函復申請人。 複製條文 收藏 分享 查看全文 官方原文 A+ A-