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頁

法規條文

法規名稱: 臺灣地區光復初期隨國軍赴大陸地區作戰人員撫慰金發給辦法

法規類別: 行政 >> 國防部 >> 保險撫卹目

法規章節: 第12條

第三條人員之證明文件與原戶籍資料不符者,申請人應依戶籍法等相關規定先行更正。
回上一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