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頁

法規條文

法規名稱: 臺灣地區光復初期隨國軍赴大陸地區作戰人員撫慰金發給辦法

法規類別: 行政 >> 國防部 >> 保險撫卹目

法規章節: 第6條

徵僱用漁船民伕撫慰金依左列規定發給:一、被俘者,自被俘之日起,至本人返回臺灣地區,完成戶籍登記之日止,依前條第一款及第二款規定,發給撫慰金。
二、本人未返回臺灣地區而失蹤、死亡者,依前條第三款規定,發給撫慰金。
回上一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