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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條文

法規名稱: 臺灣地區光復初期隨國軍赴大陸地區作戰人員撫慰金發給辦法

法規類別: 行政 >> 國防部 >> 保險撫卹目

法規章節: 第2條

本辦法所稱臺灣地區,係指臺灣、澎湖、金門、馬祖及政府統治權所及之其他地區。
本辦法所稱大陸地區,係指臺灣地區以外之中華民國領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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