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地區光復初期隨國軍赴大陸地區作戰人員撫慰金發給辦法 第6條 法規:臺灣地區光復初期隨國軍赴大陸地區作戰人員撫慰金發給辦法 類別:行政 › 國防部 › 保險撫卹目 第6條 徵僱用漁船民伕撫慰金依左列規定發給:一、被俘者,自被俘之日起,至本人返回臺灣地區,完成戶籍登記之日止,依前條第一款及第二款規定,發給撫慰金。二、本人未返回臺灣地區而失蹤、死亡者,依前條第三款規定,發給撫慰金。 複製條文 收藏 分享 查看全文 官方原文 A+ A-