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地區光復初期隨國軍赴大陸地區作戰人員撫慰金發給辦法 第2條 法規:臺灣地區光復初期隨國軍赴大陸地區作戰人員撫慰金發給辦法 類別:行政 › 國防部 › 保險撫卹目 第2條 本辦法所稱臺灣地區,係指臺灣、澎湖、金門、馬祖及政府統治權所及之其他地區。本辦法所稱大陸地區,係指臺灣地區以外之中華民國領土。 本條定義的名詞 臺灣地區 大陸地區 複製條文 收藏 分享 查看全文 官方原文 A+ A-