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地區光復初期隨國軍赴大陸地區作戰人員撫慰金發給辦法 第11條 法規:臺灣地區光復初期隨國軍赴大陸地區作戰人員撫慰金發給辦法 類別:行政 › 國防部 › 保險撫卹目 第11條 第三條人員未返回臺灣地區而失蹤或死戶者,由其在臺灣地區親屬,依戶籍法等相關規定辦理死亡或死亡宣告登記後,檢具戶籍資料、切結書,依第七條規定辦理。 複製條文 收藏 分享 查看全文 官方原文 A+ A-