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地區光復初期隨國軍赴大陸地區作戰人員撫慰金發給辦法 第10條 法規:臺灣地區光復初期隨國軍赴大陸地區作戰人員撫慰金發給辦法 類別:行政 › 國防部 › 保險撫卹目 第10條 第三條人員除失蹤、死亡者外,應俟本人返回臺灣地區完成戶籍登記後辦理;其未返回臺灣地區完成戶籍登記,自大陸地區或第三地區委託他人或由在臺灣地區親屬代為申請者,不予受理。 複製條文 收藏 分享 查看全文 官方原文 A+ A-