義務役官兵因病停役期間傷亡照護金發給辦法 第3條 法規:義務役官兵因病停役期間傷亡照護金發給辦法 類別:行政 › 國防部 › 保險撫卹目 第3條 義務役官兵自因病停役生效之日起一年內,因其停役之原因死亡或經檢定為身心障礙者(以下分別簡稱義務役官兵死亡或義務役官兵致身心障礙),除本辦法另有規定外,由國防部發給照護令及照護金。前項照護令及照護金之發給作業,國防部得委任國防部後備指揮部辦理。 複製條文 收藏 分享 查看全文 官方原文 A+ A-