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6條義務役官兵死亡,除依前條規定,給與一次照護金外,每年給與六個基數之年照護金,給與年限如下:一、因作戰之病傷致死者:給與二十年。二、因公之病傷致死者:給與十五年。三、因一般或意外之病傷致死者:給與三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