義務役官兵因病停役期間傷亡照護金發給辦法 第2條 法規:義務役官兵因病停役期間傷亡照護金發給辦法 類別:行政 › 國防部 › 保險撫卹目 第2條 本辦法所稱義務役官兵,指義務役預備軍官、預備士官及常備兵。 本條定義的名詞 義務役官兵 複製條文 收藏 分享 查看全文 官方原文 A+ A-