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章其他條文
全文- 第2條本條例第二條所定軍人,均應參加軍人保險(以下簡稱本保險),為被保險人,其範圍如下:一、現役軍官、士官、士兵。二、軍事情報…
- 第3條前條第一項各款及第三項被保險人保險有效時間自任官、徵集、召集到職、志願入營、核定階級或存記命令生效之日起,至退伍、除役、…
- 第4條本保險承保機構為臺銀人壽保險股份有限公司。本保險要保機關為依法進用軍人之下列機關(構)、學校及行政法人:一、總統府。二、…
- 第5條被保險人參加本保險或有異動時,由要保機關於第三條第一項至第三項保險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內,依服役時間長短,檢送下列資料,送承…
- 第6條本保險由國防部主管政策、法制、預算及計畫督導,並委任國防部後備指揮部(以下簡稱後備指揮部)辦理下列事項:一、法令規章之陳…
- 第7條依本條例第四條第一項規定,承保機構辦理下列事項:一、業務章則之研擬。二、業務技術之設計。三、承保手續之辦理及異動事項之登…
- 第8條本條例第五條第一項所稱財務收支結餘,指每月保險收入扣除保險支出後之餘額。本保險財務收支短絀時,先由保險準備金支應。
- 第9條本條例第五條第二項所定事務費,由國防部編列預算撥付;其範圍包括承保機構辦理本保險所需之人事、事務等一切費用,與國防部及所…
- 第10條承保機構每年應依本條例第五條第三項所定財務責任歸屬,分別核計保險之給付支出。前項財務責任歸屬,屬於本條例中華民國一百零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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