預備軍官預備士官選訓服役實施辦法 第24條 法規:預備軍官預備士官選訓服役實施辦法 類別:行政 › 國防部 › 兵役目 第24條 依第十二條規定撤銷預備軍官或預備士官資格,依法應徵服常備兵現役或替代役者,其曾受預備軍官或預備士官之基礎教育時間,得折算常備兵現役或替代役應服之役期。前項基礎教育時間應折算之役期,以其退學通知書所載實受教育時間為準。 複製條文 收藏 分享 查看全文 官方原文 A+ A-